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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有關的157個重要時間點,全在這里!

來源:和龍匯

0小時


1、 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要求同一時間。

2、 仲裁裁決和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3、 對開標的異議要求開標當場提出,當場答復。

1小時

4、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jiān)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小時

5、安全質量事故安監(jiān)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小時

3小時

6、加班時間限制: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小時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4小時

8、建設工程發(fā)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10、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yè)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文物,應當保護現(xiàn)場,立即報告當?shù)匚奈镄姓块T,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xiàn)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11、勘察現(xiàn)場:投標預備會前1~2天。

12、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天。

48小時

13、建設工程工期: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

14、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復;48小時內未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1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jiān)理人檢查;監(jiān)理人不能按時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jiān)理人未按時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 

16、訴訟證據(jù)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jù)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17、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在48小時內以書面確認。不能書面確認時,承包人應于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此要求48小時內答復,不予,則認為已確認。

3日(工作日)

18、資格預審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

19、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答復時間: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

21、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2、評標結果異議: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3、受理投訴時間: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5日

24、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fā)售時間: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6、未中標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

27、質量監(jiān)督機構:于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28、勞動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7日

29、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xié)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總監(jiān)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收到延期申請后48小時內答復,不以書面答復視為同意。

30、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

31、民事訴訟的受理:收到起訴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2、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yè)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文物,應當保護現(xiàn)場,立即報告當?shù)匚奈镄姓块T,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xiàn)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33、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日內補報。

34、投標預備會:發(fā)出招標文件后7~28日內。

35、投標人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有誤時,在收到招標文件7日內以書面形式指出。

36、訂立合同后7日內,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37、工程師在開工日前7天發(fā)出開工通知。

38、發(fā)包人更換代表,至少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予付款在約定付款時間后7天內向發(fā)包人索要。

40、工程師接到已完工程報告后7天內核實,并在核實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

10日

4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

42、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3、投訴時間: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14日

44、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滿后14天 ,訂合同后5日內。

45、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師。

46、承包人在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報告工程師。

47、進度款: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結算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移交發(fā)包人。

49、質量保證期滿14天內,退還保修金。

50、變更事件發(fā)生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7日內確認。無理由確認時,自報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證:達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fā)工程接收證。工程師在此申請后28天內,頒發(fā)。

15日

52、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54、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進行備案。

56、可能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qū)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57、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9、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0、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61、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2、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0日

63、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1日

64、業(yè)主在收到履約擔保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商。

65、履約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給工程師后,21天內工程師簽發(fā)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66、竣工檢驗:承包商提前21天確定日期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該日后14天內進行。

28日

67、銀行或擔保公司開具的投標保函,在投標有效期滿后28天內繼續(xù)有效。

68、承包商在收到中標函后28天內向業(yè)主提交履約擔保。

69、承包商在收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詳細進度計劃。

70、進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報表28天內簽發(fā)支付證書。

71、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

72、竣工驗收報告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資料,28天內發(fā)包人核實,確認結算價款。

73、竣工結算:頒發(fā)工程接收證后84天內,承包商報竣工報表,28天內簽證,支付結算款。

74、索賠時間發(fā)生后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此后28天內提交有關資料,工程師28天內答復。未答復,則視為認可。連續(xù)發(fā)生的事件,階段性提出索賠意向,終了后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75、缺陷通知期期滿后28天內,工程師向業(yè)主簽發(fā)解除承包商擔負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頒發(fā)履約證書。業(yè)主在證書辦法后14天內,退還履約保證書。

76、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天內做出決定,若不滿意,28天內向對方發(fā)出不滿的通知,并提請仲裁。

30日(工作日)(1個月)

77、評標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

78、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長可延長30日

79、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0、經(jīng)濟性裁員: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81、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的變更:工商變更手續(xù)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82、舉證時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于30日,但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可以少于30日。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

84、投訴處理的規(guī)定: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85、安全事故補報時間:一般事故30日內補報。

86、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87、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

89、企業(y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個月。

90、施工起重機械,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2日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標函后42天內開工。

92、業(yè)主替換工程師,須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56日

93、業(yè)主支付進度款不應該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后56天。

94、仲裁必須在裁決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后56天才能申請。

95、最終結算:履約證書頒發(fā)后56天內,承包商提交結算報表,工程師28天內簽支付證書,收到證書后56天內支付。

2個月(60日)


96、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60日。

97、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99、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有效期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84日

100、工程師對爭端決定:84天內將其決定通知雙方,若70天后,雙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則此決定為最后決定。

3個月(90天)

101、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102、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注:最長9個月不開工,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103、企業(yè)可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fā)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xù)。

104、試生產: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05、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106、發(fā)包人原因時缺陷責任期的確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07、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108、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109、不良行為公布的最短時間: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110、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111、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的時間:異議期限沒有約定時最長為3個月。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20天

113、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jīng)建設單位同意的。

6個月

114、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xù)。

115、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16、中止發(fā)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117、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8、經(jīng)濟性裁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19、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120、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121、再申請執(zhí)行: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zhí)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12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23、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125、商標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shù)次續(xù)期。

126、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27、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128、行政爭議未經(jīng)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經(jīng)過行政復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7個月

129、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30、短期訴訟時效(1年)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131、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3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一般為1年。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受1年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33、撤銷權的消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以行為放棄撤銷權。

134、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連續(xù)居住滿1年)人民法院管轄。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136、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7、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年。

138、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沒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年

139、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140、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141、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142、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3、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2年

144、不予注冊情形: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3年

145、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3年內不注冊需繼續(xù)教育后才可以注冊;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

147、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

148、初始注冊:自資格證書簽發(fā)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yè)繼續(xù)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149、不予注冊的情形

 (1)非執(zhí)業(yè)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

 (2)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jīng)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fā)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5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151、不予注冊的情形:因執(zhí)業(yè)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152、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153、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xù)手續(xù);延續(xù)期也是5年。

10年

154、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10年。

155、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

156、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12年

157、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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